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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支付水费,并做好解释工作,得到群众谅解

发布时间:2002-07-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2002年4月,红塔区的陈女士反映,玉溪市城市信用社从迪雅达鞋业有限公司处购得地基(包括水电设施)建盖房屋(现迪雅达鞋业有限公司已解散),但因城市信用社未到自来水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导致其在建筑过程中,建筑用水与迪雅达职工私人用水共用一个水表。为此,迪雅达鞋业公司的职工多次与对方协商水费问题,但一直未有结果。据调查,一、2002年2月,玉溪市城市信用社州城社与原迪雅达鞋业有限公司经理刘某(现迪亚达鞋业公司经理)协商,由刘某先垫交2-3月份水费。刘某已同意先垫交,后由州城社支付给鞋业公司。二、因州城社与鞋业公司已协商过水费的交付问题,故鞋业公司职工给玉溪市城市信用社州城社打电话询问3月份水费支付问题时,州城社工作人员向迪雅达职工解释:已同刘某协商过,先由对方垫交,州城社再支付给鞋业公司。三、2002年4月29日上午,玉溪市城市信用社州城社已将2-3月份水费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同时,向陈女士进行解释,陈女士深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