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医疗事件的处理有争议,可提请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发布时间:2002-06-2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前卫镇的李女士反映,李女士于2001年5月在江川县中医院做阑尾手术,因手术不成功,李女士转到玉溪市中医院再次做阑尾手术,共用医药费9000元。李女士认为,自己做第二次手术其责任完全在江川县中医院,为此,江川县中医院应负担第二次手术的全部费用。据调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在没有申请医疗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纠纷双方的责任进行归责。李女士认为“第二次手术费应由江川县医院支付”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由医患双方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因此,如果病人及其家属对事件的处理有争议,可提请玉溪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