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镇政府关心、爱护基层干部,对受害者给予经济帮助
发布时间:2002-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北城镇梅园村委会的赵先生反映,1998年12月4日,该村村民因对旧村改造结果不满意,聚众闹事,冲进当时任村干部的赵先生家中,将赵先生家中所有物品摔坏(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但肇事者却只赔偿了6000元。为此,赵先生已向北城镇政府反映,但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据调查,一、1998年12月4日,梅园村少数不法分子因对村干部有不同意见,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众闹事,以该村村民宋某、聂某、安某等为首的少数人,冲进村干部赵先生等家中进行闹事,进行打砸犯罪活动,打烂、损坏干部家中的生产、生活用品,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事件发生后、红塔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由区委领导亲自挂帅,抽调区委有关部门的干部,在镇党委、政府的积极配合下,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对打砸事件进行了妥善处理:一是广泛深入听取群众中的各种意见,并召开各种组织、各种层次人员参加的会议,统一群众思想,消除影响,达到确保安定;二是对带头闹事的人依法公开进行了处理;三是对受害者的损失,请物价局按评估标准进行了评估;四是本着关心、爱护干部的态度对受害的基层干部给予了帮助。二、1998年12月4日发生的事件,定性为打砸事件,红塔区人民法院以(1999)玉红刑初字第59号文件作了判决处理。一是被告人犯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出带头闹事者宋某等有期徒刑。二是以附带民事责任作出判决处理。根据红塔区物价局组成评估组对赵先生等村干部进行评估,赵先生经济损失为6718元。为此,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宋某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先生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中赔偿赵先生11718元。三、北城镇人民政府以关心干部的思想出发,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已经安排资金处理,其中赵先生得到政府的照顾资金6679元。另外,在事故未处理前,政府为解决赵先生等受害者的生活问题,每户安排了2000元的锅、炉、碗等添置费,赵先生已领到政府的照顾费8679元。其余的判决赔偿费,由于被告无经济能力支付,赵先生等暂无法取得。四、应该说,北城镇政府本着积极的态度处理了该事件,且镇党委书记依据(1999)玉红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给予了赵先生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