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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02-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澄江县凤麓镇的赵先生反映,1997年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第256号,判决唐某、朱某二人赔偿赵先生债务、利息和赵先生垫付的诉讼费,合计55,160.00元,但判决生效后至今未执行。据了解,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先后履行了1万余元,唐某履行了1千元,同时,澄江县人民法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现查实两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7)玉民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