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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农场并未存在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

发布时间:2002-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元江县农场的梁先生反映,梁先生属元江农场职工,工作之余向农场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未满,元江农场违反合同,将土地再次转包给他人建盖酒楼,并终止了梁先生的劳动合同,致使梁先生没有工作。为此,梁先生向元江县人事仲裁委员会反映了情况,却一直未得到回复。梁先生认为: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元江农场的行为侵害了梁先生的合法劳动权。据调查,1995年梁先生与元江农场四中队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三年(1995年12月—1998年12月)。1998年7月,农场将梁先生承包的土地上面的荒山租给他人建盖山庄,损害了梁先生的利益。为此,1999年3月农场与梁先生协商解决和结算1998年的承包款时,同意将梁先生1998年承包款由6000元减至2500元,同时,农场重新安排梁先生工作,岗位是抽水,并对抽水工作作了一些要求规定,但梁先生提出部分不合理要求,致使此事一拖再拖。为此,市长热线办认为,梁先生虽然没有在农场参加劳动,但已承包了土地,农场并未存在侵犯其劳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