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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或”套牌“车辆办理落户时必须经省公安厅辆管理所验证后方可办理

发布时间:2002-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曹先生反映,1998年红塔区烟草公司因货款问题引起经济纠纷,债务方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一家金属公司,由于无偿还能力,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债务方自愿以一辆进口轿车,抵扣其中的四十五万元货款作了判决。因该车辆的户口关系在四川,按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该车辆无法办理转户手续,所以1999年、2000年两次车检都从云南开往四川进行办理。由于债务方与其他单位后又发生新的债务关系,该车辆的有关手续被解除,2001年8月的车检就无法前往四川办理。曹先生认为,烟草公司属国有企业,流失资金对国企发展会造成一定影响,针对特殊情况应给予特事特办,当地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据调查,云南省公安厅公交[1997]160号《关于加强进口机动车辆和进口车身散件组装车辆落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云公交[1998]44号《关于贯彻公安部“关于加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变更车主,但未在我省落户的进口或”套牌“车辆办理落户时必须经省公安厅辆管理所验证后方可办理”。“对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的审批权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依照公安部、省政府的规定行使,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进口车办理注册登记。”“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落户手续的,所发号牌、行驶证无效。并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鉴于以上规定,必须到车辆原落户机关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和档案,查验合格发传真到玉溪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