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面积应包括实际面积、公共分摊部分
发布时间:2002-06-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凤凰路的舒先生反映,舒先生和11户群众到玉溪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清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购买了12套房屋。该清偿领导小组在广告中介绍房屋面积为67平方米,12户住户在取得房产证后才证实房屋仅有53.11平方米,后12户住户到清偿领导小组要求退还13.89平方米的房款,但未得到结果。据调查,玉溪市农经局所售房产的产权原属玉溪市汽车配件公司,因该公司欠原玉溪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借款,经红塔区人民法院裁定用于抵扣债务人所欠借款。售房人玉溪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清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售房广告指的房屋面积是售房面积,是由红塔区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玉溪市价格事各所评估认定的,出售面积为67平方米。同时,玉溪市汽车配件公司曾将同样的房屋出售给单位职工时,红塔区房政办确认的售房面积为67.75平方米。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市房产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实际面积为53.11平方米,因为按规定只登记居住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走道等公共分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