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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伤残补助无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02-06-1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通海县杨广镇的张先生反映,其于1996年11月从杨广财政所抽派到义广哨办事处进行村建工作,下乡两个月却发生车祸。镇党委、政府积极施救,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等,同时,经县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公伤伤残五级,裁定由肇事方补偿各项费用56,086.00元,但肇事方无能力支付。现杨先生生活陷入了困境,希望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公伤保险办法》第24条规定,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助费。据调查,张先生于1997年2月在通海县城北段县农业局附近发生车祸,车祸发生后,镇党委、政府垫付张先生医药费、护理费共计203,294元。2000年2月,张先生经通海县劳动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经询查,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伤残的补助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劳动部[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作保险试行办法》只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工伤。我们认为,张先生伤残所造成的损失已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民初字第65号作出判决,只能由肇事方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