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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作出合理补助,并做好职工解释工作

发布时间:2002-06-1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峨山县化肥厂的赵先生反映,山东省昌兴公司租赁峨山县化肥厂后,新公司进行了人事调整,一部分解除合同关系的职工须在2001年7月31日前办清退职手续,给予“每年工龄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助。职工认为按照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补助的标准,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据了解,根据峨山化工公司与山东昌兴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的规定,承租方应对出租方90%以上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上岗。据此,除内退职工和不愿意接受昌兴公司聘用的职工外,其余职工都可以与昌兴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在2000年12月13日《租赁经营合同》签字生效后,山东昌兴公司向峨山化工公司职工发出了《聘用申请表》,绝大多数职工接受了聘用,另有部分职工不愿意接受聘用或接受聘用后,又因多种原因不愿续聘。峨山化工公司为妥善处理不愿意接受银河化工公司聘用和不愿续聘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给予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安置费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0]4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并上报县劳动人事局同意,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按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安置补助费。鉴于峨山化工公司是属于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租赁经营并不涉及企业产权性质的改变和职工身份的置换问题,为此,赵先生反映要求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要按照置换职工身份的安置标准,发给补助费的要求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我们认为,部分职工认为补助标准不合理,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职工对玉发[2000]34号文件和玉政发[2001]42号文件中有关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助的前提条件不理解或产生误解所造成的。为此,我们已要求峨山化工公司留守班子及时做好职工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