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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经济处罚,停发职工生活费

发布时间:2002-06-0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机床厂的师先生反映,其为机床厂下岗工人,1999年由厂里分配到交警部门作协管员,后被交警部门辞退。师先生回机床厂报到,厂里没有为其安排工作,由厂里按月发放生活费,但师先生在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期间,没有从厂里领到生活费,从2000年5月才按月领取生活费。为此,师先生希望厂里尽快补发六个月生活费。据调查,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期间,机床厂工人师先生没有从厂里领到生活费是因为机床厂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原因是:1、1998年6月至1999年2月由于机床厂实施分立重组,资金困难等原因,师先生所在车间停产,每月由厂里发给200元生活费。2、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做到无情操作,有情实施。1999年2月经机床厂与红塔区交警一大队协商,同意安置包括师先生在内的19人担当交通协管员,每月由交警一大队发给生活费400元。但师先生没能履行职责,违反了有关规定,上班时从事出租车营运,擅离职守,1999年10月被交警一大队辞退回厂。3、根据机床厂规定,在外工作期间视为在厂里工作,必须同样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玉溪机床厂对不能履约者和胜任不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适度的经济处罚。于是停发了师先生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4、自2000年5月至今,经厂领导研究后,恢复发给师先生每月生活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