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退休职工病情,给予多次经济补助
发布时间:2002-06-0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乡镇企业局的刘先生反映,1996年,其退休三个月后,因患严重脑溢血住进了玉溪第一人民医院,1997年8月,刘先生安全渡过了危险期,但出院后,刘先生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1999年9月,刘先生又患上了白血病,由于老伴年龄较大,不能给予更多的照料。为此,刘先生请求给予1997—1998年17个月护理费,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据调查,刘先生第一次住院期间,玉溪市乡镇企业局安排其二女儿陪护,同时请两人专门护理,每人每天支付报酬20元,共支付3500元。出院后,玉溪市乡镇企业局从关心、爱护退休老同志角度出发,在当时没有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分别于1998年5月、8月两次给予补助1280元。1999年又决定参照玉劳人字(1998)51号文件《转发省〈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补助给刘先生护理费:1—6月每月150元,7—12月每月180元,合计1980元,已高于离休干部标准。1999年9月,市政府对瘫痪病人护理费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刘先生第二次住院(2000年1—3月),补助护理费910元,4月出院至今每月发给护理费160元。我们认为,刘先生要求补发1997—1998年17个月护理费无政策规定,并在此情况下,玉溪市乡镇企业局已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在1997—1998年中,共计补助达4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