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程序合法,并严格按判决执行
发布时间:2002-06-0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2001年7月2日,红塔区的周先生反映,1999年,其因一起民事纠纷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调解,因该院更换书记员等原因,周先生发现自己在法庭上所出的证据没有写在判决书中,而被告在法庭上没有出示的证据反而出现在判决书中,且被告有执行能力,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执行等情况,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关注。据调查,1、关于更换书记员的问题。因审理该案时的庭审书记员系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学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实习期满返回学校,故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更换书记员,对此已告知过双方当事人,并无违法。2、对于有关证据方面的问题。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所采用的证据,均已经过庭双方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后,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予认定,并无周先生所反映之情形存在。3、关于案件的执行问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执行系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管辖。因周先生一审由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应由红塔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该案。为此,市长热线办及时协调红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认定:该案执行标的为60233元,已于2001年3月22日执行2万元,2001年7月已执行在法院的2万元,下欠余款2万余元,被告方已保证在2001年7月25日全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