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发布时间:2002-06-0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兴晟公司的张先生反映,该公司(合资企业)于2000年3月停产,自停产以来一直未支付职工工资。张先生的合同在2000年12月期满后,至今公司已欠其9个月的工资。据调查,云南兴晟电气有限公司为合资企业,合资对方属台湾商(1995年以来一直未出面),投资中方系玉溪宇光电气有限公司。由于市场因素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自1998年以来生产经营不正常,至2000年3月停厂,职工全部放假。由玉溪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派住兴晟电气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宇光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中,按人民法院的裁定属破产清算范围,采取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安排职工的善后工作;由兴晟电气有限公司招聘的员工不在破产清算范围,目前,兴晟电气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无望,资产中的动产部分已全部承担债务尚资不抵债,公司无人管理,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