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丢包,责任应由谁负
发布时间:2002-06-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玉溪分公司的吴女士反映:今年3月15日下午,吴女士到红塔区图书馆阅览书籍。按照区图书馆的规定,吴女士将皮包置放于该图书馆指定的存放点(内有手机、现金及身份证等重要物件),但当吴女士离开图书馆时,却发现皮包已被盗走。为此,吴女士与区图书馆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区图书馆却一直推诿。3月19日,吴女士再次与区图书馆进行交涉,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态度极其恶劣,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吴女士认为不合理,特来电希望相关部门督促区图书馆端正态度,对吴女士的经济损失做出赔偿。市长热线办及时协调红塔区信访局调查落实:吴女士3月15日下午到红塔区图书馆综合阅览室阅览报刊时,把包放在该馆阅览室进门左边的一个书架上,该书架是供读者放书籍(指在该馆外借室借的书籍)和雨伞、头盔等物品的。该馆特别在存物架上明文强调:“私人书刊及包不得带入室内”(此条标示牌置于书架上)。图书馆属公益事业单位,读者是免费到馆内阅览报刊。综合阅览室仅有管理员一人,图书馆岗位责任制规定,该同志只负责管理室内外报刊(图书馆期刊是全开架阅览,曾多次发生期刊被盗现象),该馆未设存包处。即使是大商场设的存包处还规定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自行保管,遗失商场概不负责。况且该馆已明确规定“包不准带入室内”,如果读者一定要违反规定,将包带入室内,只能自行保管,若有遗失,图书馆概不负责,当然也不应该赔偿。吴女士的包于3月15日下午(当时图书馆领导在小石桥乡文化站下乡),她当天报了案。3月16日早上,吴女士及其男友到图书馆谈赔偿问题,该馆领导上昆明购书(馆领导一直不知此事),两名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告知吴女士领导上昆明,请她星期二(3月19日)早上九点左右来,因每周二8—9点是图书馆搞卫生时间。同时,图书馆的两名工作人员对吴女士非常友好,一再安慰她。吴女士所反映的“与图书馆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图书馆一直推诿”与事实并不符。吴女士称3月19日“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态度极其恶劣”一事,事实是:3月19日早上,吴女士到图书馆解决丢包问题,当时接待她的有正副馆长,综合阅览室的工作人员。解决时,该馆的工作人员态度一直很好,首先对吴女士丢包表示同情,然后向吴女士说明图书馆不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请她理解。解决过程中,双方一直心平气和,未发生争吵,双方也未使用攻击性语言。图书馆领导表示:图书馆虽属事业单位,经费较紧,但如果吴女士的包遗失该馆确有责任,该馆一定负责赔偿,不会推卸责任。最后,图书馆馆长说:“如果你们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离开图书馆时,吴女士及其男友对图书馆工作人员一再表示感谢,图书馆领导也表示欢迎她再次到图书馆来阅览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