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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02-05-2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邓先生有一辆微型货车,落户在玉溪市振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月27日驾车到新平时,新平县运政管理所要求其缴纳2002年1、2月份的交通运输管理费(16元/月)和每月4元的滞纳金,共计40元。邓先生认为自己并未超过缴费的期限(4月1日),不应缴纳滞纳金。3月4日邓先生到红塔区运政管理所缴纳交通运输管理费时,工作人员却拒绝承认邓先生在新平县缴纳的费用,要求其缴纳1至12月份的管理费。邓先生认为不合理。据调查了解,根据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财政文件“关于颁发《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交运[88]343号)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运管同的征收时间: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专业运输企业,在次月十五天内交清,其它包交应征单位及个人,在本月五日前交清。几不按规定时间交纳运管费者,按应缴纳运管费总额,每超过一天加收滞纳金1%,由单位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准进入成本。”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限期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全额补缴,并按日加收拖欠费额1%的滞纳金。”为此,邓先生认为自己尚未超过今年1—2月份缴费期(4月1日),由此不应该加收滞纳金的想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