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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打击

发布时间:2002-05-2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某食品厂的方先生反映,该食品厂已按合法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刚投入生产,玉溪市卫生防疫站就将其红塔区发的卫生许可证没收,声称须有省发的卫生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并责令其关闭食品厂。该情况玉溪市卫生局认真调查处理,2001年12月29日,原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群众举报该食品厂的卫生问题后,由刚成立的卫生监督所对该厂及其产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品厂其真实厂名为玉溪市××食品厂(个体),负责人方某,厂址在某镇供销社酱油厂厂房内(租用),产品为焦糖色素(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素主要是生产酱油等食品用的着色剂,国家对这一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要求很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且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品种以前,必须取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审查颁发的定点生产证明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而玉溪市××食品厂持有的是红塔区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并不是《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必须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方有效。该厂生产焦糖色素所用的原料为云南化工厂生产的盐酸、液碱和通海化工厂的液氨等,厂方不能提供原料的检验证明、食用证明等,疑为工业用原料,要求厂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厂装糖蜜的容器是用工业用磷酸桶,这极易造成食物中毒,而且生产场所卫生极差,遍地鼠粪,蜘蛛网布满;所生产的产品无任何标识。以上事实卫生监督所均进行了现场笔录,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其产品和原料作出了行政控制决定,暂控时间为15日内,待其提供食用证明和检验报告后再作进一步处罚。同时,市卫生局表示,卫生部门历来都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但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决不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