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摊贩给予免税照顾
发布时间:2002-05-2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一群众反映,南门街的水果摊贩已近半年没有交税,且从与摊贩们的闲聊中,得知其属于免税经营,但这些摊贩既不是下岗工人,也不是残疾人。据调查了解,南门街水果摊未征税的原因是:一、玉溪的多数水果历年来都是靠从外地调入,为丰富玉溪的水果市场,降低水果销售价格,并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大力发展个私经济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发(1998)9号文件规定,对规模较小的固定摊贩纳税营业额每月核定在2000元以下,达不到起点予免税照顾。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增值税”。对临时从事水果销售的个体户,由于难以区分是自产自销还是外购的,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给予免税照顾。三、今后税务局将加强水果市场的调查和管理工作,对一些销售达至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