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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02-05-2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袁女士反映其父亲于2002年2月14日在三角公园处,被刀先生的摩托车撞伤,在玉溪市中医院治疗,共用医药费6400元,已支付4000元,还欠1600多元,但是刀先生拒绝支付所欠款。事发当时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刀先生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行驶,并且是无证驾驶。据调查了解:一、事故发生后,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但事故现场已撤除,该支队民警认真做了现场记录,并嘱咐双方当事人到医院治疗。二、该支队民警于2002年3月20日召开集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问题,协商后同意由刀先生预付5000元,其余部分由袁家预付,但这并不是最终的经济调解。三、袁先生左肘部受伤,该支队办案人员已告之其有做伤残评定的权力,该事故需到伤残评定的结果出来才能处理。四、经济调解待伤残评定结果出来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