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志合理进行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02-04-2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市农业局的一位同志反映,其(临时工)在玉溪市农业局工作了13年,现被辞退,但市农业局只发给其300元的生活补助费。据市长热线办调查,根据劳动部发的[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对该同志的经济补偿按每个月300元计算,应发给12个月工资共计3600元,考虑到该同志在市农业局做临时工的时间较长,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实际发给其13个月工资3900元,多发一个月。市农业局已多次向该同志作解释,希望给予支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