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作医疗技术鉴定
发布时间:2002-04-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北城镇的张先生反映,其妻子于2001年5月26日下午5点到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待产,5月27日,其妻子在接生过程中死亡,张先生要求进行了尸检,检验结果是分娩大出血,引起羊水收缩,导致产妇死亡。张绍龙认为:妻子死亡医院应付主要责任。为此,张先生与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交涉,但没有任何结果。据调查,张先生的妻子在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娩死亡,医院方和家属已当场封存了有关的医疗文书,对死者进行了尸检。按《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的精神,张先生如认为此事件属于医疗事故,可按规定程序向云南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作医疗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