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须依据办理
发布时间:2002-04-2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李先生反映,其货款买房时希望用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但市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告诉李先生,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最后一笔贷款。李先生认为这给年青的购房者增加了经济负担,希望市房改办能借鉴红塔区的做法,购房者可以用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货款。据调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玉溪市住房制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已在办理此业务,已经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关于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时间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地都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运行,有些具体的情况玉溪市住房制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还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红塔区购房者可以用每年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贷款也仅限大额长期贷款。办理短期小额贷款的必须是最后一次清偿时才能支取公积金。办理大额长期货款,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目前尚未办理一年支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贷款。大额长期贷款也必须在五年后才能支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