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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供销社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发布时间:2002-04-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通海县供销社的沈先生反映,其于2000年6月办理了退职手续。2001年1月,沈先生患了早期尿毒症,生活困难,希望原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因县供销社未帮助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现职工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据调查,2000年,通海县供销社根据玉溪市委、市人民政府玉政发(2000)11号文件要求进行企业改革。县供销社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总体方案并报经县委以通发(2000)11号文件批准实施。根据方案各企业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向职工讲深、讲透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使职工认识到改革势在必行,并积极投身于改革之中。根据通发(2000)1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鼓励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规定,沈先生向企业提出了自愿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经企业同意,报经县人事劳动局批准,沈先生与企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通供(2000)12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和生活补助费,与原企业办清了一切手续,已不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工。在2000年医疗制度改革中,通海县纳入医改范围的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少数企业。供销社企业不在第一批医改范围,所以供销社企业的全体职工均未交纳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