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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省交警总队要求设置灯箱,真正体现便民利民原则

发布时间:2002-04-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一位群众反映,位于迎春街的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机动中队,悬挂的灯箱占据位置较大,影响了过往车辆驾驶员的视角,且与整条街道不相协调,有损市容市貌。据调查,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迎春街办公点外的灯箱是遵照省交警总队的要求安排设置,为了方便群众在夜间及时报案及处理事故,真正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要尽量做到标志明显、醒目。该灯箱是依照有关规定设计制作的,其主体尺寸设定为4 .0m×1.6 m×0. 35 m,灯箱设在迎春街办公点大门口人行道的沿石内侧,由于人行道上植有行道树,树木较高且枝叶茂盛,为了使灯箱突出于树丛之外,即便于群众辩认,又不影响机动车通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大货车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该灯箱的灯杆高度设定为4.5米。同时,设立该灯箱经过了有关各部门的批准。直属一大队于2001年11月10日向玉溪市规划局、市政府公用事业局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在迎春街办公点外安装单杆灯箱并得到了批准后才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