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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屠宰场限期补缴税款,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发布时间:2002-04-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一位群众反映,玉溪市食品公司屠宰厂收取屠宰费时,所开收据的金额小于实际所收金额,且每天屠宰量不向外公开。该群众认为玉溪市食品公司屠宰厂的做法会将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不利于政府对屠宰市场的管理。据调查,玉溪市食品公司屠宰场是我市实施“菜蓝子工程”生猪定点屠宰的一个点,该屠宰场的主要业务分两部分;一是本公司自己收购宰杀的生猪,按销售、批发鲜肉的头数每头缴纳屠宰税;二是替私人宰杀的生猪,按宰杀的头数代征代扣定点屠宰费52.20元(其中:屠宰税10元,增值税12元,城建税及附加1.20元,检疫费3元,工商管理费8元,屠宰加工费18元)。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屠宰场有部分《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只收取8元的市场管理费,没有代扣代缴国家税收,据该公司的负责人、财务人员解释,此情况属于本公司的职工从屠宰场批发的鲜肉再转批给第三人,为了转批的鲜肉能够进入市场销售,经与工商部门协商同意,只在《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上开取8元的市场管理费即可进入市场。红塔区工商局从屠宰场调取《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第一联和第三联、磅码单及从工商部门调取《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第二联进行核实,未发现大头小尾现象,但在对磅码单所记录的人员的宰杀情况与《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进行核实时,发现只收取8元市场管理费的《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上,姓名有部分是固定屠宰户,平时每天按每头猪52.2元开取《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但在开取8元市场管理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时,这部分固定屠宰户在磅码单上就没有其姓名,且部分固定屠宰户日转批数量与平常日宰杀数量相符,鉴于以上情况,红塔区工商局决定这部分固定屠宰户开取8元市场管理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销售的猪没有代扣代缴屠宰税。该屠宰场2000年4月至12月开出开取8元市场管理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销售的猪311头;2001年1月至11月开取8元市场管理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专用发票》销售的猪2826头;以上共计3137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由屠宰场补缴屠宰税31370.00元(3137×10元/头)。红塔区工商局对应扣未扣的税款,责令屠宰场限期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