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按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02-04-0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澄江县的张女士反映,其2000年由原单位辞职后,到澄江县房改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县房改办答复因无政策依据,不予办理,张女士认为不合理。据调查,2000年,张女士本人自愿,由相关单位审批辞职,相应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按照玉房改字(2000)5号《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职工或其它人员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是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条需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支取。因张女士不具备支取条件,故不能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