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妥善处理重大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02-04-0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江城镇的赵先生反映,其妻子于2001年4月26日乘车去县城途中发生车祸身亡,此交通事故由县交警大队受理,但至今未给予妥善处理。据调查,2001年4月26日,赵先生的妻子乘坐朱先生车牌号为云F2474号长安小货车行驶至澄川二级路江川小街岔口处,与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刘总旗村薛先生驾驶的云F33962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相撞,造成赵先生的妻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案发生后,江川交警大队迅速组织人员参与抢救受伤人员,并于4月27日召集各当事人对赵先生妻子的安埋事宜作出安排。后县交警大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调查取证,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薛先生负主要责任,朱先生负次要责任),薛先生对此责任认定不服,向玉溪交警支队申请复议,玉溪交警支队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维持江川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的认定书,责任认定生效后,玉溪市交警支队于2001年 8月30日作出对薛先生吊销驾驶证,吊扣朱先生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因此案是重大交通事故,薛先生负主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属移送案件,包括该事故中其他伤者须等到治疗终结,评残之后才能随案一起移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维护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