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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户口迁入手续的解释工作

发布时间:2002-04-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江川县江城镇右卫村第七组的支部书记来电咨询,1958年,该村一部分群众的户口迁到昆明,现在,退休后回到原籍居住,希望将户口重新迁回,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据了解,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六条,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条:……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等的规定,由离、退休干部工人本人凭退休证,身份证到原籍村、居委会、派出所申请。由村居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到县公安局治安科办理准迁手续。江川县信访局会同县公安局治安科及江城镇派出所已当面向该支部书记解释了办理程序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