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市长热线

元江县将尽快取缔县内“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发布时间:2002-04-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元江县江东水电维修站的一位群众反映,该维修站附近的炼钢厂内散发出难闻的气味,且晚上也进行生产,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据调查,元江县江东水电维修站附近共有3家炼钢厂,分别是江泰炼钢厂、纳建业炼钢厂和马慈武炼钢厂。三家炼钢厂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致使排放的烟气、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此,元江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不准冶炼含大量塑料、橡胶、油漆的废钢铁和打包铁。2、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3、每日22点至次日10点,不准生产冶炼钢铁。4、江泰炼钢厂、纳建业炼钢厂各罚款2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元江县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县环保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中频炉小炼钢属于落后生产工艺的“新五小”企业,应给予淘汰。县环保局已报县政府审批,尽快取缔县内“十五小”、“新五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