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市长热线

依法对拖欠款项者给予拘留

发布时间:2002-03-2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华宁县有色金属公司的一位群众反映,1998年5月,盘溪洗矿厂改制后,由镇领导干部乔华昌承包经营,公司负债(欠盘溪信用社本息215.3万元)经华宁县人民政府调研组工作人员与相关信贷部门协商后,由公司法人乔华昌承担。2000年12月,盘溪镇信用社因贷款问题起诉盘溪洗矿厂,2001年10月30日,华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要求盘溪法庭庭长对乔华昌拘留15天。为此,该群众认为:公司正不间断地偿还盘溪信用社贷款。通过不断经营,公司有能力偿清贷款,由于乔华昌是该公司的技术指导与管理人员,公司不希望因此而停厂。据调查,乔华昌1988年至1993年先后向盘溪信用社借款13笔,合计人民币992000元,建盖盘溪选矿厂。1998年7月盘溪洗矿厂根据华宁县人民政府华政复(1998)8号文件,改制为私营企业。欠信用社的992000元为乔华昌个人的债务。信用社从1989年至2000年4月多次向乔催要未果。2000年9月15日信用社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0年10月作出(2000)华经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乔华昌在2000年12月30日前清偿60万元;2001年12月30日前清偿100万元;2002年12月30日前清偿515146.20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2000年底乔分文未付。盘溪信用社于2001年2月14日向盘溪法庭申请执行,法庭向乔发出执行通知书。2001年2月28日乔华昌与信用社达成执行和解决协议:“由乔华昌于2001年4月起每年3个月清偿信用社20万元的欠款,若不按期履行,将乔的大、小炉进行查封,若到2002年底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将炉子以物价局评估后抵偿给信用社。”协议达成后,乔仍不履行,法庭再次督促乔履行,乔华昌又分别三次向法院作出了保证履行协议,但终未落实在行动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乔华昌拘留十五天的决定。符合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