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违规买卖的车辆交纳了车船使用税
发布时间:2002-03-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某建筑公司的夏先生反映,其到红塔区地税局为该公司的轿车交纳车船使用税时,却被告之应到车辆所属地区交费。但夏先生到车辆所属地区——地税局三分局交纳时,该局也认为该税费不由自己收缴,致使夏先生现无法交纳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据调查,夏先生要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原属于玉溪市五建司一队的李先生所有,于三年前卖给开发区的吴女士,至今还未过户。按属地管理原则,该车的涉税事项应到红塔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办理。该车辆是自用车辆,按规定只须按时缴纳车船使用税,不必办理免扣交通运输营业税手续。但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书一份(加盖其主管部门公章和当地运政部门的“同意免扣”章)、行车证复印件两份等资料备案。玉溪市地税局为加强车辆的税收征管,对免扣营业税的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而该车转卖多次,车子又未过户,故在办理缴纳车船使用税时,应提交给市地税局备案的资料有一定的困难。由于资料不全,致使夏先生同志来回奔波。9月28日,夏先生带齐了应提交给玉溪市地税局的资料,通过地税局审核,符合免扣交通运输营业条件,由红塔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为其办理了免税手续,收取了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