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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深入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1.一般商铺 / 民房:不支持多个个体户一址多照。一个普通地址只能登记一户个体工商户;未经物理分隔、无独立房号的同一物理经营场所,原则上不允许登记多家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真实、合法,能够作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2. 可以办理多家市场主体登记的两类情形:
① 房屋经过物理隔断,分割为相互独立的空间并编制独立房号,形成不同的经营场所,可分别办理营业执照;
② 使用经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集群注册(托管)地址,即政府备案的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集中办公场所,可按政策办理多家市场主体登记。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集群托管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3. 重要提示:
涉及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项目,同一实际物理场地只能办理对应许可,不得由多家市场主体共用该场地办理许可。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应当为真实、合法的场所。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以集群注册地址作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共享地址、集中办公区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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