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2023年第三季度涉文旅典型案件公示公告
案件名称:高新区玫瑰苑娱乐城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19日,红塔山派出所民警查获“高新区玫瑰苑娱乐城”有3名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女性嫌疑人,后经确认,有两人属未成年人。2022年11月26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对“高新区玫瑰苑娱乐城”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案移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经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2023年6月5日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高新区玫瑰苑娱乐城予以立案。6月7日执法人员对玫瑰苑娱乐城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证实2022年11月19日晚玫瑰苑娱乐城在营业时间容留2名未成年人在场所内。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高新区玫瑰苑娱乐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7日
案件名称:杨XX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根据投诉线索,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杨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杨XX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私自通过抖音转发云南旅游线路宣传、招徕游客,并通过微信转账组团收款后交由有资质的旅行社进行接待。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 年 7 月 6 日
案件名称:玉溪靖越娱乐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消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7日,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到玉溪市市长热线的举报投诉处理单,投诉人称:“玉溪靖越娱乐有限公司(芭芘酒吧)的一名销售人员,每个星期都会诱导她儿子(未成年人,17岁)到该酒吧喝酒消费”。2023年4月21日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核实。2023年4月24日,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玉溪靖越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消费一事,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证实该举报投诉属实,玉溪靖越娱乐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玉溪靖越娱乐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11日
案件名称:云南探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案
案件情况: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2023年5月5日,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对云南探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多起投诉,根据投诉线索开展调查。经查:云南探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通过抖音进行宣传、招徕游客,每人收取50元的人头费后,转交给云南稻花、云南华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地接服务,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南探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13日
案件名称:云南四季星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星望旅行社)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委托接待旅游团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游团队的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8日,玉溪市红塔区文化和旅游局在督促四季星望旅行社处置投诉纠纷中发现存在接待该团队未收取过组团方任何费用的情形。2023年3月24日,红塔区文旅局予以了立案并开展调查,发现四季星望旅行社未能提供组团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组团方支付接待团队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据。2023年6月1日,红塔区文旅局将该案移交我局办理。2023年6月16日,我局对该案予以立案,确认该案中四季星望旅行社存在接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委托接待旅游团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游团队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南四季星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20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香正日用品店未经许可零售音像制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5日10时01分,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23号窑头商场南面16号商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实红塔区香正日用品店未经许可零售音像制品。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香正日用品店:1.警告;2.没收侵权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1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翔涵家用电器经营部未经许可零售音像制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5日10时02分,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窑头市场临街商铺音像制品销售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实红塔区翔涵家用电器经营部未经许可零售音像制品。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翔涵家用电器经营部:1.警告;2.没收侵权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1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翔亚家用电器经营部未经许可零售音像制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5日12时20分,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23-9、10号铺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实红塔区翔亚家用电器经营部未经许可零售音像制品。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翔亚家用电器经营部:1.警告;2.没收侵权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1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南北大街23号窑头商场南边3、4号铺面未经许可零售音像制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5日11时10分,玉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23号窑头商场南边3、4号铺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实红塔区南北大街23号窑头商场南边3、4号铺面未经许可零售音像制品。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南北大街23号窑头商场南边3、4号铺面:1.警告;2.没收侵权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1日
案件名称:澄江市凤麓镇阳光会都娱乐中心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6日22时32分,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与澄江市凤麓街道派出所对位于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澄波花园21幢8号澄江市凤麓镇阳光会都娱乐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公安执法人员使用身份信息识别系统查询,其中一名消费者检查时未满18岁。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没收澄江市凤麓镇阳光会都娱乐中心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捌元(¥31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9月18日
案件名称:澄江夜都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6日22时16分,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与澄江市凤麓街道派出所对位于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澄波路24号下幢澄江夜都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派出所执法人员使用公安的身份识别系统,分别核实M2包间两人身份信息检查时未满18岁。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没收澄江夜都娱乐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零伍元(¥50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2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9月18日
案件名称:元江县因远镇乡村驿站张XX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06月05日,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在对元江县因远镇乡村驿站例行检查的时候,发现乡村驿站工作人员张XX没有按规定登记302房间的两名住宿旅客信息行为。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元江县因远镇乡村驿站张XX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 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6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伊快捷酒店蜜”负责人代XX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06月16日,玉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伊快捷酒店蜜”负责人代XX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伊快捷酒店蜜”负责人代XX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16日
案件名称:元江县丽莱酒店陈X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2023年07月26日,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元江县丽莱酒店工作人员陈X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元江县丽莱酒店工作人员陈X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 玉溪市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26日
案件名称: 元江县金凤凰酒店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住宿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9日,消费者投诉元江县金凤凰酒店在芒果节期间客房涨价过高,请求相关部门处理。 经查证,2023年6月9日至11日本县举办“中国·元江第二十届金芒果文化旅游节”期间,当事人将豪华双人间客房价格上调为135.00元/天,并向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和本局进行备案。6月9日当事人又将豪华双人间客房价格由135.00元/天提高到每间150.00元/天,共售出6间,比备案价格每间多收取15.00元,共计多收取90.00元。
法律依据: 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元江县金凤凰酒店: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7月14日
案件名称:红塔区贵元酒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件情况:2023年6月6日,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红塔区贵元酒店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1、操作间内食品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2、操作间三防设施未有效使用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当场行政警告处罚。至2023年6月12日止,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上述2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食品处理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台账等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红塔区贵元酒店:1.没收过期食品;2.警告;3.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2日
案件名称:云FD10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李XX载客时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8月1日14:29-14:35分,云FD10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李XX在好吃街至翟井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10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李XX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2日
案件名称:云FD27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沐XX载客时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7日7:51-8:08分,云FD27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沐XX在淘宝街中卫小学附近至聂耳小学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27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沐XX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4日
案件名称:云FD5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师XX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1日9:00-9:06分,云FD5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师XX在从通站至西部小屋的营运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D55XXX号出租车驾驶员师XX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17日
案件名称:云FT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杨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日19点2分,云FT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杨XX在从淘宝街至师院的营运过程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行为相对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云FT4XXX号出租车驾驶员杨XX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