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公告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11-08

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的利害关系人对你公司注销登记的异议申请已核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

202384日,本局收到异议以信函方式寄来的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销异议申请书,指出公司尚有债务没有清算,在法院已经判决你公司须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下,你公司已在本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请求局撤销对公司的注销登记该申请人同时提交了2022)京0108民初1164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23)京01民终3627号《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局调查,公司于2023612日由委托代理人向本局提交了一份《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其中清算报告第六条公司债债务状况为无。截止202364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有关你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清算结果2022)京0108民初1164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23)京01民终3627号《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定的债务关系不符,证明你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未完结公司对外债务,涉嫌提交虚假清算报告取得公司注销登记。

综上,对于你公司上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2023612日的注销登记。

上述注销登记被撤销后,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将恢复至注销登记前的状态。

因你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海燕、靳培良联系电话:0877-2038650                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34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