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 2018〕46 号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是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玉溪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根据地方立法权限,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智慧旅游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 、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九)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
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
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
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
化院团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
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设10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人事科)。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承担文电、会务、档案、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综合考评等工作。负责编史修志及年鉴的编纂工作。对全市节庆进行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调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协调 “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部门预算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专项资金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和旅游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专项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
(四)艺术科。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指导国有文艺院团业务建设。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负责全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负责艺术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文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公共服务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 录,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宣传和传播工作。
(六)文博科。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组织落实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督查和文物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世界文化遗产有关报批、管理工作。
(七)产业发展科(宣传推广科)。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专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负责旅游市场开发工作,负责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国内外、对港澳台的交流推广、区域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有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的交流推广活动。统筹玉溪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指导、推动旅游革命、动漫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
(八)资源开发科。拟订全市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县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性规划、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域旅游、旅游厕所、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和旅游扶贫等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点)建设与创建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目的地、旅 游线路的规划并督促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九)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涉旅企业、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化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推进旅游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负责导游资格和等级考试及队伍管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假日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和假日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十)安全管理科。负责旅游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负责平安旅游等工作。负责图书、剧院、文物博物等要害岗位、重点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局社管综治、防范邪教、安全生产、消防、反恐、维稳、防灾、禁毒防艾、应急等工作。负责全局的后勤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机关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玉溪市文物局局长),督查专员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事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玉溪市委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