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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 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简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申报证明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政府决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决除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予以证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以及能够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也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作出特别规定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无关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为当事人增设义务,不得以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便民利民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本着让群众、企业“少跑路、少花钱、少费时”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和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不得随意“责任倒置”,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不得通过索要证明等方式推卸本应履行的查实责任。不得通过开具证明材料变相收费。不得要求当事人就身份、学历、收入、工作经历等信息提供循环、反复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无法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对客观上无法通过开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要通过事前告知、事中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方便群众,加强监管。3.公平互信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约束机制,倡导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加大对失信、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因过多过滥的证明材料降低社会信用度和政府公信力。不得随意将部分个案处理结果扩大为普遍适用的法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在特殊需要时,要求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开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隐私或其未从事某项活动事实等方面的证明。4.公序良俗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不得再以开具证明材料的方式办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精简、取消、替代、转化等方式,对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有关材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规范,促进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群众、企业办事创业成本持续降低,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提升,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个人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共同营造良好的办事创业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重点任务

(一)认真自查自纠。省级有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市级部门(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负责配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证明材料清理工作。

省级无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市级部门(如市规划局、市抚仙湖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烟草产业办等),负责牵头对本系统各级单位(含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举办的企业)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等职责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负责牵头对本系统各级单位(含派出机构)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县区政府部门(省、市无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县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向当事人索要和对外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法院裁判、行政复议、仲裁机构仲裁所需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全面深入整改。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自查自纠基础上,对与群众、企业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形成目录清单。

1.大力精简证明材料。群众、企业能够通过下列之一的替代方式证实有关信息的,各级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1)能通过身份证、毕业(学位)证书、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有效证照凭证予以证实的。(2)已由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能够证实有关信息的。(3)已经法院裁判、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4)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

各级各部门能够通过下列之一的方式自行查证、核实有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群众、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由办事单位履行查实责任:(1)已由办事单位备存或为本单位、本系统发放的证照、证件、批文的。(2)上一环节已提交或之前已在本单位办理过同类事项的。(3)需要由其他单位提交证明材料,但可通过与其他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4)办事单位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方式方法获取有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

2.精简规范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义务开具的证明材料,未经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依规批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要根据“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存量。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财政、物价部门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推进申报材料标准化。要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明确各个办事环节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申报证明材料目录。未列入材料目录清单并公开的,一律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公布证明材料清单。省级有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市级部门,按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完成证明材料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和相关表格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市规划局、市抚仙湖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烟草产业办等市级部门负责清理填报《玉溪市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玉溪市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玉溪市市级部门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3)、《玉溪市市级部门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清理填报《玉溪市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5),于6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审改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于6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玉溪市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玉溪市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并报省政府审改办备案。同时,市政府审改办汇总编制《玉溪市市级部门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3)、《玉溪市市级部门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4)、《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5),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审核。

各县区负责清理填报《玉溪市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玉溪市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5)、《县区部门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6)、《县区部门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7),于6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审核。《玉溪市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玉溪市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由县区审改办报县区政府同意后,于6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街道)负责清理填报《乡镇(街道)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8)、《乡镇(街道)保留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9)、《村(社区)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0)、《村(社区)保留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1)、《村(居)民小组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2)、《村(居)民小组保留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3),于6月7日前报县区政府审改办初审;各县区政府审改办对乡镇(街道)上报目录进行统一比对、去重和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复审;市政府审改办对各县区上报目录清单进行再次统一比对、去重和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汇总编制全省确需保留的各类证明材料通用目录清单和基本证照凭证目录清单,今后未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一律不得实施。市政府审改办联系人:李家灿;联系方式:0877-2016451;电子邮箱:yxssgb@126.com。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和办理时限,按照要求完成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清理和公布工作。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对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和群众、企业办事实际需要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审改办负责统筹协调证明材料清理工作,负责明确涉及清理证明材料的单位范围,做好具体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证明材料清理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促检查,对行动不力、推诿塞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察机关要及时严肃问责;对出现的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建立“12310”投诉举报电话,健全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做好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同时加强培训教育,加大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玉溪市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2.玉溪市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3.玉溪市市级部门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4.玉溪市市级部门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5.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6.县区部门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7.县区部门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8.乡镇(街道)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9.乡镇(街道)保留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10.村(社区)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11.村(社区)保留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12.村(居)民小组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13.村(居)民小组保留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14.玉溪市清理和精简证明材料工作指南


附件1(取消索要).xlsx

附件2(取消开具).xlsx

附件3(市级部门索要).xlsx

附件4(市级部门开具).xlsx

附件5(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索要).xlsx

附件7(县级部门开具).xlsx

附件6(县级部门索要).xlsx

附件8(乡镇、街道索要).xlsx

附件12(村小组索要).xlsx

附件9(乡镇、街道开具).xlsx

附件10(村、社区索要).xlsx

附件11(村、社区开具).xlsx

附件13(村小组开具).xlsx

附件14  玉溪市清理核精简证明材料工作指南.doc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