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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玉政办发〔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组织,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玉政发〔2016〕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玉溪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级最高质量工作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

第三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组织授奖名额不超过3个,有效期5年。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给予表彰奖励,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组织,上述奖项可以空缺。获得质量奖的组织,隔2届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遵循申报自愿、不收取费用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积极申报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玉溪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玉溪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质办)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实施。聘请质量专家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市品质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市政府提报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纪委、监察局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或质量强县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当地申报组织的宣传、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评定方法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相关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及相关地方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改进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具有推广价值;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重大投诉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十四条  市品质办在每届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开始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或通知,明确告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按照评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六条  各推荐机构收到组织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品质办。

第十七条  市品质办按照申报时限要求,对各推荐组织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市品质办根据初审结果,形成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评选表彰

第十九条  市品质办按照行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品质办提前1周通知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做好现场评审准备,并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品质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市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审议,形成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公示的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由市品质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一经查实由市品质办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取消其2届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记录。对虚假申报已获奖励的组织,由市品质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告和通报,取消其2届申报资格,记入该组织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在获得奖励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市品质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使用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牌、证书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

第二十八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市品质办、各县区人民政府或质量强县区领导小组、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推广。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及评审工作经费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强市奖励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品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