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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一轮农村小额信贷贴息扶持畜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新一轮农村小额信贷贴息扶持畜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玉政办通〔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驻玉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100万头生猪和2000万只肉鸡生态循环经济养殖暨生猪肉食品加工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养殖业转型升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按照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会议精神,经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对接,现将新一轮农村小额信贷贴息扶持畜牧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贴息扶持的范围及对象

  (一)扶持范围:扶持从事畜禽养殖生产发展的畜牧产业项目。但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禁止的养殖区域、“三湖一库”径流区并且可能对其水质造成影响和可能对其他重要水源点造成污染的项目不在扶持范围。

  (二)扶持对象:经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选择、承贷银行审批同意的畜禽规模养殖户。一是畜禽养殖龙头企业,或者有龙头企业带动,实行“公司+家庭农场”合作模式的新发展养殖户,优先扶持与德康集团合作的家庭农场;二是属当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或养殖协会会员,需扩大养殖规模,具有一定养殖基础和经济实力的养殖户;三是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经济条件较好,信誉较高的养殖户;四是被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列为畜牧专业村建设中的养殖户。

  二、贴息贷款资金规模、年限及标准

  (一)贴息贷款规模。全市畜牧专项贴息贷款资金规模为8亿元,其中:2017—2019年安排6亿元,2018—2020年安排2亿元(承贷银行待定)。

  (二)贴息贷款额度。专业村中的养殖户可申请贷款金额2万元—10万元,一般规模养殖户可申请贷款金额10万元—50万元,与德康集团合作养殖户可申请贷款金额50万元,其他较大规模养殖户可申请贷款金额50万元—100万元,在风险可控情况下,经市、县区认可,对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养殖规模大的养殖户,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三)贴息贷款期限。信贷资金使用周期为3年。

  (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46%。

  (五)贷款的金融机构。经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对接,确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玉溪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玉溪办事处及其分支机构和玉溪澄江中成村镇银行为承贷银行,并与市农业局签订合作协议。

  三、保障经费

  (一)贴息利率资金比例。畜牧专项贴息贷款8亿元,承贷金融机构按年息5.46%向养殖户发放贷款,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46%。

  (二)相关经费。县区应按不低于信贷资金规模总额的0.5%安排县乡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县乡分配比例为0.35︰0.65。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畜牧贴息贷款工作无关的支出。

  四、贷款运作方式

  (一)贷款计划。在贷款发放前由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确定贷款养殖户及畜牧科技联系人员,并将贷款建议名册提交给承贷银行审定。

  (二)贷款申请。凡符合扶持条件的养殖户,向承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供承贷银行决策参考。承贷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贷款养殖户进行条件审查,自主审定,符合贷款条件的方准予贷款扶持。同时将放贷养殖户名册抄送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三)利息支付。承贷银行按季向养殖户全额收取贷款利息。政府贴息资金根据贷款落实凭证及贷款贴息申报批准表由县区财政或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按所批准市、县区财政承担的贴息金额及比例,按季支付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兑付给养殖户。

  (四)贷款回收。贷款周期为3年(按贷款时间对日计算),到期前15天,由各县区承贷银行发出催收通知书,并督促养殖户到所承贷的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养殖户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承贷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贷款续贷。对按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的养殖户,可根据本人申请,连续使用贴息贷款。

  (六)台账建立。承贷银行发放的养殖贴息贷款必须单独建立台账,专册保管。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必须建立相应台账,确定专人按月上报市农业(畜牧兽医)局作为贴息依据。

  五、贷款贴息资金下达

  市级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联文将资金下达县区。以前年度贴息资金结余滚动使用,实行结算制,即当年下达县区的市级贴息资金为当年该县区贷款额度的2%减去以前年度该县区贴息资金结余。

  六、资金管理

  (一)依法依规管理。信贷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制度健全,手续齐全,规范操作,专款专用。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必须确定专人做好档案管理,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掌握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部门协同配合。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协助承贷银行做好信贷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七、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贷款规模和承担利率安排贴息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联系各县区抓好信贷资金的跟踪管理工作。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做好畜牧信贷资金贷款养殖户的选择,并做好养殖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该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与畜牧科技联系人签订资金管理责任状,畜牧科技联系人具体协助信贷部门搞好项目审核、贷款回收及资金管理;承贷银行按照信贷资金的管理规定,负责信贷资金的供给、信贷审批、资金监督管理及回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适时地组织专人进行检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不按期回收的贷款,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玉溪市小额信贷贴息扶持畜牧业发展放贷分配计划表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附件

  玉溪市小额信贷贴息扶持畜牧业发展放贷分配计划表

  

县区

合计

2017年放贷规模(万元)

2018年

放贷规模(万元)

小计

邮储

银行

农业

银行

信用社

中成村镇银行

承贷银行待定

市合计

80000

60000

25000

24000

10000

1000

20000

红塔区

4000

4000

2000

2000

江川县

3000

3000

1500

1500

澄江县

1000

1000

1000

通海县

3000

3000

2000

1000

华宁县

2000

2000

1000

1000

易门县

25000

16000

6000

6000

4000

9000

峨山县

14000

10000

3500

3500

3000

4000

新平县

21000

15000

6500

6500

2000

6000

元江县

7000

6000

2500

2500

1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