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迎利好 购药更方便
7月3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多项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药品零售企业药事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政策措施,于8月5日正式实施。
《意见》的实施,对促进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有哪些积极影响?在保障市民用药安全方面又有什么举措?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李谨。
市民购药更方便了
李谨介绍,《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在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的前提下,连锁门店可尝试通过“网订店送”“网订店取”等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同时,允许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在同一州(市)内调剂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药品除外),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市民购药将更便捷。
从去年开始,我市的慢性病患者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开药。《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慢性病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下一次购药可不再出示处方,定点药店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但销售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的用量。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
据悉,在为市民购药带来便利的同时,《意见》也明确必须严格执行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从人员资质、制度保障、配套监管措施等方面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放管服”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李谨表示,《意见》是一部既立足于国家对药品安全监管基本要求,又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多项优化措施对药品零售企业利好,将助推药品零售市场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据介绍,《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八统一”标准开展连锁经营。允许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委托给经省药监局按照《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代储代配服务有关规定》确认,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同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优化审批流程,《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变更期间,可不暂停经营,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为帮助既有批发业务又有零售药店的药品批发企业控制成本,《意见》鼓励其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活动,通过整合现有资源,达到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实现企业自身批发零售一体化。
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现状得到缓解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玉溪市共有药品零售企业1163家,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601人。
“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或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在实际的监管中我们发现,执业药师的数量并不能完全满足药品零售企业的需求,执业药师数量短缺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普遍存在。”李谨说,“《意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和审方活动,特别是将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主体扩大到药品单体门店这一创新举措,不但极大地缓解了执业药师不足现状,同时将对药品单体门店的规范管理起到推动作用。”
据介绍,《意见》实施后,我省将积极引导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具体举措包括:按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连锁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但应至少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开展药事服务工作。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同时,将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向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延伸。同时,鼓励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为药品零售企业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向社会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鼓励同一个法人主体开办的若干药品零售企业,采取自建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方式,向其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玉溪日报记者 冯天娇 实习生 柳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