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抚管局发出首份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5月18日,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石某某下发了《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对石某某作出限期履行《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出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
2017年5月,行政相对人石某某雇请人把黄沙、沙石等堆放、铺填于抚仙湖明星生态园老鹰窝湖滩,经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堆放、铺填湖滩区域均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位于抚仙湖最高蓄水位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堆放、铺填总面积为1107.96平方米。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三)项的规定:“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行政相对人对堆放、铺填的黄沙、沙石按要求进行清除恢复后,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石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但石某某自2017年10月19日收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于是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石某某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催告书载明了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方式,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救济权利的告知。这是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依法发出的首份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对全面保护抚仙湖、全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玉溪日报通讯员 李彦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