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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礼让行人最高将被罚200元记3分

发布时间:2017-11-08 来源:玉溪网

经过3个多月的宣传、教育、倡导,自10月16日起,我市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全面进入处罚阶段,到目前,已有1000多人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为加强对斑马线通行管理,将礼让斑马线的意识强有力地传达到每一个人,形成大家的行为模式、行为规范,进一步营造玉溪市创建全省全国文明城市的浓厚氛围,自今年7月开始,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对城区斑马线进行漆画、更新,完善设施建设,开展“两线”即斑马线、停止线治理,向社会发出《“礼让斑马线文明出行我点赞”倡议书》,与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联合发出通知,在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中开展“文明出行礼让斑马线我带头”活动,走进机关、团体、学校、广场、公园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倡导守法出行、文明礼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5类,处罚标准如下:

1.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违法代码:1046A)

2.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313A)

3.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356A)

4.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357A)

5.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罚款2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358A)

处罚方式: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现场处罚即民警在路面执勤时通过取证设备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现场处罚;非现场处罚即采用交通违法抓拍设备,对路面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并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而实施处罚。

交警提醒:斑马线通行权得到保障,行人横过道路将更加安全,希望行人横过道路走斑马线、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斑马线,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闯信号灯,不跨越护栏;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斑马线时,要注意观察两边来车,确认机动车停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不在马路上追逐嬉戏、打闹,主动营造“路畅人和”的出行环境。 (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