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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7-06-19 来源:玉溪日报

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社会环境。6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玉溪市公安局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明确,凡是在我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各执行法院如实报告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再视其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

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玉溪电视台、玉溪市门户网站、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室外大屏幕、报刊、网络、微博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一律限制高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按通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将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