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中心城区:“醉驾入刑”一年间
领导深入一线查酒
师院附中师生体验酒精吹气检
查酒驾
到人员聚集的聂耳文化广场宣传
“醉驾入刑”一年之际,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披露了几个数据:一年来,在我市中心城区共查获酒驾交通违法行为196起,其中,饮酒后驾车73起,醉酒后驾车123起,侦查终结移送司法机关起诉的46件,法院判处拘役处罚的29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呈明显下降趋势,查获总数下降40%,饮酒后驾车下降58%,醉酒后驾车下降20.6%。一年来,我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连续高调治理中心城区醉驾酒驾,并且常态化,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加大巡查力度,中心城区酒驾醉驾人员锐减
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新增“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酒驾驶这一危及公众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行政管理转为刑事处罚,醉酒驾驶者的违法成本随之加大。也就在当天,全国各地集中开展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治理行动。我市中心城区查处醉驾的行动也同步展开,当日,交警直属大队在中心城区展开了第一次酒后驾驶治理统一行动,并邀请市内数家媒体记者随警行动。当晚,共出动警力67人,出动39辆巡逻车,在中心城区布置了5个查纠点。
5月5日14时30分左右,二中队民警在聂耳路与福寿街交叉口发现一辆摩托车行驶异常,经检查发现,驾驶员刘某身上散发着一股刺鼻的酒气,未携带驾驶证(后查明刘某没有驾驶证)、行驶证,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经酒精吹气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民警当即把刘某带至玉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在全市引起关注。
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市交警直属大队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高发时段、高发地段,坚持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夜查行动;各中队每周自行组织,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等方式灵活设卡,不间断开展整治行动。大队要求各中队坚持“四个必查”:重点车辆必查,针对酒后驾驶多为轿车驾驶人或私家车主,加大对五座以下轿车的检查力度,在城区各主要路口设立固流检查站点;重点时段必查,严查晚上8时至12时等重点时段通行的所有可疑车辆,绝不放过一个酒后驾车者;重点路段必查,根据城区各大小酒店分布情况及周围交通状况,确定了重点巡查路段,将酒后驾车行为消除在起始阶段;城郊结合处的道路必查,针对农村饮酒习惯,在易出现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重点时段,加强对酒店周边道路的巡查力度。
今年元旦、春节是醉驾入刑后的第一个年节,是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高发期。去年12月至今年3月,市交警直属大队参加全国整治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集中统一行动,期间在中心城区共查处酒驾51起,其中醉酒驾驶33起。如此大规模集中统一行动的直接效果,使两节期间中心城区的酒驾大大减少。
为起到“罚一警百”的作用,市交警直属大队在治理酒驾上坚持“零容忍”理念。对查获的醉驾酒驾一个都不放过,“拘役”、“吊销驾驶证”、“五年禁驾”等举措,被一一照章严格执行。大队要求全体执法民警坚持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上,严格惩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对酒后驾驶的,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一视同仁,做到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让酒后驾驶成为驾驶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为了不受干扰,在治理酒驾统一行动期间,大队要求全体参战民警一律关闭手机,使用对讲机进行通信联络,让酒驾当事人无人可找、无空可钻,有效避免了查而不处、照顾关系等“人情执法”现象发生。通过查酒驾,许多执法交警感受到法律的力量:“过去好多人仗着有头有脸,不把酒驾当回事,现在谁也‘牛’不起来了。”
加强宣传力度,让“喝酒不驾车”这一观念深入人心
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醉驾的危害,深入了解“醉驾入刑”,市交警直属大队在中心城区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宣传。宣传对震慑酒驾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一结合“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醉驾入刑”新规。针对“醉驾入刑”,大队组织民警深入社区、机关、企业、客运站(点)、学校等开展宣传活动76场次,发放宣传材料3万余份,展出展板750块,流动播放宣传光碟,在各级新闻媒体刊播稿件159条,受教育人数达10万余人。
二是以交通安全片组为依托。大队与160个交通安全片组签订责任书,严防片组驾驶人酒后驾车。同时,大队宣传小分队深入片组单位,以上交通安全课、播放光碟、展出交通事故案例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提示片组驾驶人开车不喝酒,喝酒后就不要开车,倡导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三是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宣传酒驾新规,邀请媒体随警报道,曝光查获的酒驾交通违法,使原本抱有侥幸心理的驾驶人因违法成本加大而不敢酒驾。
四是根据支队的安排,交警直属大队组织民警深入人员较为集中的聂耳文化广场,开展“夏秋日送平安”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向群众讲述醉驾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交通安全行车知识和“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
五是通过大广场路口安装的LED显示屏滚动宣传“醉驾入刑”新规及酒后驾车的危害,警示广大司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杜绝酒后驾驶,切勿以身试法”,宣传效果十分理想。
六是利用2011元旦玉溪品牌汽车展活动,与玉溪日报社联合开展“珍爱生命、远离酒驾、共建和谐交通环境大型签名活动”。
七是开展警营开放活动,宣传酒驾危害,实现警民之间的“零距离”。在民警的带领下观看交通事故案例展板,通过交通事故视频监控拍摄下来的典型交通事故瞬间,使大家受到极大的警示和震慑。
八是在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资料、播放主题鲜明、内容生动的交通安全宣传片,使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受到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阵地宣传的效果。
九是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师生体验酒精吹气检测。市交警直属大队民警来到玉溪师院附中,为了让师生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大队民警现场展示了酒精测试仪,让参与活动的两名教师现场分别喝下了不同量的啤酒,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酒精含量分别为191mg/100ml和77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车和饮酒后驾车的标准。几名男同学喝下同量的白酒,但测出的数据却不一。学生张颖说:“我喝了一杯,测得的结果为54mg/100ml,我才知道只喝一小点还是属酒后驾车,因此驾车坚决不能喝酒。”学生赵倩通过观看展板后感受颇深:“看了这些图片后,我一定要告诉爸爸酒后不能开车,就算是只喝很少很少的酒也不行,因为意外是不会提前通知你的,为了家人和自己的安全,喝酒后决不能开车。”
酒桌文化悄然改变,“我开车”成热门挡酒词
在“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酒桌文化中,我们玉溪的特色是“豪饮”和“强劝”。多年来很多人对酒驾并不以为然,有的人甚至感觉喝点酒开车才爽。而现在玉溪的酒桌上,一句“我开车”,往往就能谢绝劝酒。“我开车”成了最佳挡酒词。不少人感叹,不知不觉中酒风文明多了。
交警直属大队的副大队长杨鸿龙介绍,一直以来,交警治理酒驾一是查处力度小,起不到震慑、预防作用;二是只要问题不是特别严重,说情电话就不断,干扰很大。“醉驾入刑”较好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现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多数驾驶人的一条准则。
确实,“醉驾入刑”实施一年,市民的习惯也在悄悄发生变化。
“醉驾入刑”不仅有力打击了酒驾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效维护了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唤醒和提高了公众文明、安全出行的意识。据警方调查,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初步成为社会共识,“我开车”成为热门挡酒词。一个法律条文彻底改变了一种社会行为,“醉驾入刑”可谓典范。
“别人皆醉我独醒”,这是近来执勤交警不断遇到的情况:执勤交警拦下一辆汽车,车窗摇下,酒气扑面而来,以为必是酒驾无疑,然而司机对着检测仪吹气,却显示他滴酒未沾。显然一车人都喝得很尽兴,唯独留下开车司机。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这样的情况在过去的酒桌上是难以见到的。
陈先生是一公司的经理,招呼客户吃饭喝酒是常事。“以前,喝酒要喝个痛快,而且一定要喝到醉,仿佛这才能代表公司的诚意。”如今,为客户着想,陈先生再也不敢变着法子跟客户互相灌酒了。他说,适当地劝喝一点以表敬意,有时候客户执意不喝酒,就以茶或饮料代替。饮酒后,他坚决不让客户开车,会请司机代驾。“我不能让客户因为吃我一顿饭而被警察抓了。”
酒桌上劝酒的人态度不再那么强硬了,“以前朋友不喝酒的话,我会生气。”市民王先生说,现在酒驾的法律制裁这么严厉,要为朋友好好想一想,“万一以侥幸心理酒后开车,被交警抓住了,要坐牢的。要是出了交通事故,害人害己,自己心里也会内疚。”
持续深入抓紧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施行“醉驾入刑”一周年之际,交警直属大队认真总结了经验。为巩固一年来的成果,趁热打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醉驾入刑”一周年法制宣传活动。
为从源头上减少酒驾行为发生,交警大队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大型停车场进行宣传活动,将酒后驾驶的危害及其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作为宣传重点,以提高驾驶人的知晓率与宣传广度。与媒体联动合作,提高社会知晓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了解酒后驾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醉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交警直属大队大队长李昊说,今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继续加大对酒驾的查处力度。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将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协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把酒后驾驶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是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车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三是继续坚持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严管严处,不间断地开展整治并使之常态化,进一步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氛围。营造“只要饮酒后,就不准驾车”的高压态势,不给酒后驾驶的司机留有任何心存侥幸的余地。
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死2伤。
案件链接:
中心城区四车连环相撞,醉驾司机古某成为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玉溪第一人”
案件回顾:2011年5月10日21时左右,中心城区东风南路与红塔大道交叉口附近,发生了四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其中一名轿车司机古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过酒精检测,轿车司机古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9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1年10月15日凌晨,中心城区抚仙路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奥迪与一辆比亚迪迎面相撞,致两死两伤,奥迪车驾驶人逃逸并醉驾
案件回顾:2011年10月15日凌晨2点左右,中心城区抚仙路烟厂D区附近,一辆奥迪轿车与一辆比亚迪轿车迎面相撞。比亚迪轿车上所载4人中前排2人当场死亡,后排2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经鉴定,奥迪轿车驾驶人刘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毫克,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比亚迪轿车驾驶人杨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2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比亚迪轿车碰撞前的车速约为每小时12公里,奥迪轿车车速约为每小时90公里。当时驾驶比亚迪轿车的杨某和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朱某为夫妻,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两人双双遇难,只留下一名年仅一岁的儿子。
经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醉驾入刑前后处罚的九大不同点
酒后开车五大致命“杀手”
●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遇到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往往出错或滞后。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和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识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心理失常。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甚至会发生高速行驶、飙车的行为。
●身体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记者 杨丽敏 张龙斌 孙发金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