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民联发〔2020〕16号
关于印发《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玉溪市残疾人联合
2020年11月9日
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城乡低保统筹衔接,达到应保尽保要求,切实兜住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制定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本地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25%。〔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准确认定保障对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镇居民家庭。非云南户籍的城镇居民家庭,在玉溪辖区居住满1年以上及长期生活在居住地并办理居住证,经居住地民政部门和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后,双方协商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城镇居住超过半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家庭、农转城家庭,以及易地搬迁至城镇区域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
低收入家庭中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视同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不计算其所需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3)非拆迁原因(含等值交换),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门面房或非居住用房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医保局〕
(三)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并全面、规范应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没有争议的低保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城市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跨县(市、区)或州(市)迁移的,持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到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审核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核审批手续。
新申请对象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在居住地居住生活满1年(含)且办理居住证的,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开展新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跨州(市)并在居住地居住生活满1年(含)且办理居住证的新申请对象,原则上应在居住地申请办理低保相关手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声明。符合参照“单人户”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单人户”申请。〔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四)明确审核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程序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亲属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未经调查、核对,不得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五)规范低保金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发放,条件不成熟的地区也可分档发放。采取分档发放的地区,对获取低保金后人均收入仍未达到低保标准的家庭应予以补足,并逐步稳妥向补差发放转变。要使用“社银一体化”系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及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六)加强动态管理。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在家庭低保对象减少、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超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主动申请退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就业能力的,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补助水平。低保对象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疑难个案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统筹做好部门间政策衔接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协调发展,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
(二)强化能力建设。市级民政加强对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指导,统筹做好民政信息员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衔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民政部门着力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政策执行水平,加强对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关于城市低保政策方面的政策解答、业务指导,进一步根据实际充实低保经办服务力量。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信息共享范围,积极推进简证便民和智慧政务,能通过系统比对获得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网络申请,为民服务便民、快捷、高效。
(三)强化工作监管。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好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照执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投诉举报电话管理,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强化责任追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