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7-04-12 来源: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市建设局公开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特编制了《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事务)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xxgk.yn.gov.cn)上查阅《目录》或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玉溪市凤凰路88号一楼12319室)或是到市档案馆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是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地址:www.xxgk.yn.gov.cn。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面受理点: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联系电话:0877—2664352。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分析、研究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受理申请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玉溪市建设局凤凰路88号一楼12319室;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联系电话:0877—2664352;传真号码:0877—2664352;电子邮件: sjsjxxbs@163.com;邮政编码:653100。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可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

  (三)申请的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市建设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市建设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务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收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877—2664388,地址: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508室(玉溪市凤凰路88号),邮编:653100。

  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