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玉溪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玉经能〔2005〕90号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玉溪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我市煤矿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煤矿企业18户,分布在峨山、华宁、新平、元江4个县。其中,峨山8户、华宁7户、新平2户、元江1户。按所有制划分,原有2户为国有煤矿,即塔甸煤矿和华宁向阳煤矿,现改制后全部为民有民营企业。按开采方式划分,有井工矿16户,露天矿2户。年生产能力达到93万吨,从业人员2200人。2004年共产煤炭64万吨,工业增加值达1.54亿元,占全市总量的0.04%.
全市主要产煤地分布:峨山塔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华宁向阳煤矿年生产能力为15万吨,其余全部各达3万吨。
全市煤矿各类事故中,尤以瓦斯、顶板、水灾、运输、滑坡、火灾灾害事故危害最大,加之大多煤矿是井下作业,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其事故抢险救援难度最为困难。
(二)全市煤矿救护队情况
1、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于
2、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最低技术装备标准,该救护队已配置了车辆、通讯、仪器等设施51台(套),共投入资金157.649万元。
(三)应急救援服务区域划分
由于我市煤矿分布相对比较集中,只分别在4个县域之中,因此,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部由塔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中队承担。其他17户煤矿企业必须与该中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四)事权划分
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故所在县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组织实施,市政府、市经委及市安全监察局进行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职能划分
根据《玉溪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关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由市经委牵头负责”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
1、全面指导协调4个县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3、帮助县煤炭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急周边单位和人员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检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7、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队伍
1、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玉溪市煤矿安全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雷毅
副组长:张金翔、姚学松、方玉明、李宏
成 员:曹红、冯忠安、李东洋、张启云、李平安、赵弼、4个县分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李宏副主任全面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矿救护指挥中心,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矿山救护队的业务管理,救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发生事故时救护队的调动和现场指挥等。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李平安负责。
2、救护队现场指挥机构
总指挥:李宏
副总指挥:李平安、师尚佳、赵弼
3、应急救援队伍
煤矿应急救援队伍以矿山救护中队为主要力量,辅助救护的有煤矿其他工种协同、配合。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上报矿山救护中队,矿山救护中队24小时值班,联系电话:4462353,同时,上报发生事故的县,市有关部门和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领导小组。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特大事故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报至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一次死亡1―2人事故必须是24小时内报至煤矿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并在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事故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该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五、应急反应
(一)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县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方案,市煤矿重特大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重特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在县领导和救护队总指挥负责。
(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外援矿山救护队时,事故所在县和塔甸煤矿救护中队和组织抢险救灾的负责人,向省煤矿救护中心申报聘请矿山救护队。
(三)争取省煤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积极指导,帮助我市进行煤矿抢险和救援领导小组做好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面出发,服从市煤矿重特大事故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与调度,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六、其他事故
(一)根据国家有关“矿山救护队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聘请矿山救护队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协议,交纳费用。
(二)在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以及救援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能源 应急救援△ 预案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冷副市长、雷副市长、张存良副秘书长、张金翔副秘书长,云南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炭安全监察局。
抄送:市安监局,4个产煤县经委,塔甸煤矿。
玉溪市经委办公室
打 字:杨平 校 对:曹红
文章来源:http://yx.xxgk.yn.gov.cn/yx_model/newsview.aspx?id=487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