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制定出台《易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日前,易门县制定出台了《易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易门县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将实行终身追究制。
《办法》共二十三条,规定了易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依据、责任追究适用范围、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形式、监管部门职责划分、责任追究影响期等内容。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办法》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马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