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被判刑
2017年3月27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穆某某(玉溪市易门县人)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查,2016年5月31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到玉溪市红塔区散发邪教宣传品。事后,公安机关依法从穆绍琼家中查获大量邪教物品及制作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穆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穆某某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