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措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为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今年初以来,新平县采取四项举措,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是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目前,新平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除中央、省财政基础养老金和市、县财政已加发的基础养老金补贴之外,新平县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是加大缴费档次补贴力度。新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除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财政各承担25%。
三是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首先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但中断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次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每人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60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400元、县级财政承担200元。
四是增加对重度残疾及“五保”人员补助。首先重度残疾人从2014年起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三四级残疾人由县财政按1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分别给予50元、30元的缴费补助。其次“五保”供养户由新平县财政按1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给予全额代缴。再次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新增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人员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从持有效的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的次月起执行。
截至目前,新平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175267人,累计发放养老金10773.83万元。今年1至8月,共有32493人领取养老金,发放养老金1672.19万元。(通讯员 何潇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