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的通知

 

玉政办通〔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

(一)全市范围内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除外),以及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提级调查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外),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轻伤事故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组织事故调查

(一)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较大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调查。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调查。

(三)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

(四)铁路建设工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水上交通较大安全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调查;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铁路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五)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调查。

(六)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调查。

(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电力建设工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对以上调查分工存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建及职责

(一)由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上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通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同级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并作出专家技术分析报告。

(四)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指导协调,确保事故调查质量,确保事故调查按时完成。

四、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制订调查方案。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当制订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事故调查组通常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组。

(二)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三)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加的事故分析会。结合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等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综合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依纪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对事故相关单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等。

(四)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事故调查资料的保管。事故调查工作终结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统一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归档保存。

五、调查报告批复、公开

(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以牵头部门名义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批复。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一般事故(除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外)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同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公开。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六、挂牌督办

(一)较大事故。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及时提交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应及时上报省安委办,经省安委办同意后,再由市人民政府批复。

(二)一般事故。对需要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办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县(市、区)安委办经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应及时上报市安委办,经市安委办同意后,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

七、事故处理

(一)落实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能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和追责问责;公安机关对事故中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无权处置的要及时将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落实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抓好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