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6-2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10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废止时间

1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0〕5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2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0〕61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3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4〕117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4

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5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13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6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玉政发〔2012〕121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7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22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8

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0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9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9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10

玉溪市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41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