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10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废止时间 |
1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0〕5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0〕61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3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4〕117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4 | 玉溪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5 |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1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6 |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玉政发〔2012〕121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7 |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22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8 | 玉溪市城市绿化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0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9 |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39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10 | 玉溪市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41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